法院信息 元氏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印
2013年第29期 2013年11月7日
日前,我院对一起因就诊死亡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发出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后审结的首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并最终使“命案”得以圆满化解。
事情起源于元氏县西部某村庄,村民周某到村卫生室就医后意外死亡。事故双方对死者死亡原因分歧较大,对责任问题各执己见,矛盾纷争一触即发,甚至有激化上访的苗头。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大力调解,双方最终缩小了分歧和误会,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卫生室医生赵某、马某为死者家属提供一次性经济补偿18万元、其他互不追究。
调解协议虽然达成了,但双方仍心存顾虑,一是担心对方反悔,二是担心履行协议无保障,双方迟迟不愿自动履行,纠纷的解决一度陷入僵局。为打消双方的顾虑,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议双方一起到法院申请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受理此案后,殷村法庭当即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了缜密的剖析和审定。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予以确认。为此,法院当日就对该调解协议依法作出确认书,同时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这样一来,不但打消了纠纷双方的顾虑,支持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并且从立案到结案仅一天时间,最大程度的减少了双方的诉累,收到了“一举多得”社会效果,现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