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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阳法庭:五小时成功调解执行东城角村骨头案
  发布时间:2013-09-05 10:56:3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槐阳法庭用五小时时间成功调解并执行一起当事人积怨颇深的骨头案件。

        原告李某被告梁某同为东城角村村民,双方为互换该承包地耕种发生纠纷,并引发冲突,梁因此被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其子于2012年9月29日动用钩机将李耕种的正值收获期的红薯及地内储藏用的两个红薯窖损毁,此案已由苏阳派出所受理;2013年梁家向县农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月3日该委员会作出互换承包地无效的裁决,李不服,认为换地有效,遂诉至本院。

        拿到案卷后,主办法官深感双方积怨太深,有一触即发而不可收拾之势,现在农村为土地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该庭经两次庭审和一次勘查现场后,李家始终坚持互换土地耕种合法有效,梁家坚持手中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合同,私自换地无效。办案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讨论决定,本案不可机械套用法律,在请示主管院长同意后,适用调解处理的办案思路,从背对背到面对面做工作,从法官分头做调解工作到动用中间人及村调解组织做工作,从办案法官释法明理到案外资深法官层层解读,在经历五次失败和一次翻悔后,终于在2013年8月22日上午促成双方终止互换承包地合同,按1984年分田到户时各自的承包合同履行;李家村东河沟承包地亩数商定0.55亩,从中划出,并确定李家将来进出地通行事宜;同时梁家赔偿李家被损毁的红薯窖、红薯损失款6882元,李对此事不再追究责任的调解结果。

        为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办案法官和配合办案的法警4名同志一行马不停蹄地赶往东城角村,在原两名承包户和村干部的见证下,按承包合同测算地界,经过5个小时的现场调解、丈量,终于确定了双方都认可的李家原承包地的准确位置,并在四至界点预埋石界,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并当场交付执行。一起当事人闹了几年的纠纷得以调解,双方都很满意。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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