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案为例浅谈调解方法和技巧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马某,原告蒋某.
被告李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2010年,二原告之子马某某与被告李某在新华大街与大香公路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驾驶的轻型货车将二原告之子撞伤,后二原告之子经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某县公安交警大队勘验及调查,作出交通事故告知书,对该事故未作出准确认定。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只为二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调解解决,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03000元、丧葬补助金14191.5元、医疗费9543.34元、误工费7800元、停尸费180元、交通费800元、车损2000元、病历复印费1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187480.8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调解结果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共计110000元,在医疗费赔偿项下赔偿二原告医疗费8112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赔偿二原告车辆损失费1500元,以上合计119612元,于2010年12月12日之前履行。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李某赔偿二原告44000元,当庭履行。
四、调解技巧及方法
(一)寻根求源法。任何矛盾都有它的根源起因。找出矛盾症结是化解矛盾的关键。本案首先通过二原告的诉状可了解双方矛盾的大概起因。本案中,二原告之子马某某因车祸身亡,二原告认为其子马某某的死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在发起诉书副本时,对被告进行庭前疏导,找出双方矛盾的症结,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理顺法律关系,为正确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适度评说法。裁判必须分清是非责任,判决评理应当透彻明白,但调解案件应当适度。要根据案情留有余地,张弛适度,有的点到为止,有的含蓄表示,有的明确评判,还要善用道德规范、公序良俗释法说理。本案中,二原告认为儿子的死,被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故请求过高。面对这一情况,主办法官就案讲法,向二原告释明,马某某的死自己也存在一定责任,应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而且每一项请求都有法律规定,不能漫天要价。最终,使得二原告将原来30万的请求变更为187480.84元。
(三)亲和信任法。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内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对于调解者的信任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关键。因此,法官要具备规范文明的司法礼仪,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在倾听中注意保持对视,并用适时的点头等细节动作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本案中二原告之子死于车祸,情绪十分激动,在调解之初根本听不进去任何调解意见,主办法官针对这一情况,注意安抚当事人的不稳定情绪。
(四)换位思考法。本案中,二原告认为是被告撞死了自己的儿子,所以在与被告接触过程中,情绪过激,导致双方矛盾异常紧张。而被告也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因交警部门并未作出事故认定,自己最多承担50%的赔偿责任。面对这一情况,主办法官引导被告换位思考,站在二原告的角度,理解二原告的丧子之痛,死者刚二十出头,又是二原告的独子,所以失去儿子受的打击肯定很大,在法官的说服下,被告表示愿意多承担一些赔偿责任。
(五)法律释明法。保险公司出于各方面原因往往不接受调解,本案中因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也给调解带来了一定难度。主办法官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向保险公司讲明,作为被告一方的李某在本起事故中不可能没有责任,而且双方并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那么从公平原则来讲,被告李某也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也要履行赔偿责任。其次向当事人讲明责任,使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再次,让保险公司能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着想,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六)主动引导法。及时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视具体情况主动主持调解。做调解工作,法官不仅是裁判者,还应当积极充当双方关系的斡旋协调者。在调解中法官不能机械理解当事人自愿原则,要把程序上的自愿与实体上的自愿结合起来,才能引导当事人展开调解,仅仅在程序上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的作法,是不能打开调解局面的。当出现调解僵局,法官应当主动介入打破僵局。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有所缓和后,主办法官适时提出调解方案,并进一步征求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
五、分析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一些特殊性:1、出于理赔的原因,保险公司往往拒绝调解。2、当事人事后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注意解释法律。有些当事人会漫天要价的原因往往在于不了解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要注意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注重分析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事人明确了诉讼请求中什么是合理合法的,什么没有法律依据,就比较容易接受法院的调解意见。其次,要主动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承办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为对方考虑,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双方就比较能够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接受对方的意见。再者,就是要重点做好保险公司的工作。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能卡则卡,轻易不肯多理赔,被告则会因为无法理赔而拒绝原告的一些合理的要求。这是导致该类案件的调解无法进行的最直接的原因。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注重保险公司的意见分析,着重做他们的工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