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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13-01-27 17:51:11 打印 字号: | |

  许树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国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元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元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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