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
其中的“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情形,包括复议、起诉权利的交待与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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