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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法院院长会上的讨论发言要点
  发布时间:2012-12-01 11:09:48 打印 字号: | |

元氏县人民法院院长  温满

  一、关于发还改判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从元氏法院近年来改判发还案件的分析看,改判发还的原因主要有:

  1、一审在适用法律上把握不准、理解不透。一是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法官疲于应付,忽略了理论学习,加之整体的培训不足,导致有的法官出现理论断层、法律掌握不全面,对一些新类型案件无所适从,只能凭自己已经落伍的老经验来判断。

  2、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采信及法律的适用认识不一致。由于每位法官的学历、阅历、能力、道德修养等诸多因素的差异,加之利益衡量、价值取向方面的分歧,一、二审法官存在认识上的不同,导致一、二审法院裁判结果不同。

  3、个别法官工作作风不实。个别法官的工作作风不扎实,主要表现为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比如遗漏诉讼主体、数额计算错误等。

  4、二审出现了新的事实与证据。如刑事案件中二审出现立功、赔偿、积极缴纳罚金等新的事实与证据,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一审中只强调自己有理,不知道举证,一审败诉后,方知举证的重要性,在二审中又提供了新证据。

  5、重实体、轻程序,重刑事处理、轻民事处理。民事案件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但程序存在瑕疵。刑事案件刑事部分处理并无不当,但由于附带民事部分处理不当而被发还改判。

  6、片面追求办案的数量,忽略了办案的质量。案多人少、结案率的考核,使得一些一审法院法官片面追求效率,萝卜快了不洗泥,忽视了案件的质量。案件发还改判后也不认真总结教训,而以“每年办那么多案件,出几个发还案子算什么”来自我安慰。

  7、惩戒力度不够,错案追究制没有真正的落实。对发还改判案件,即使存在小的瑕疵,也没有严格责任追究,加之奖励机制不健全,以至于形成了“案件办好办坏一个样”的状况。

  8、二审法院发还案件的随意性。有的是个别法官牟取一方利益,有的是鉴于人情方面的原因,既不得罪胜诉方,也不得罪败诉方,也有的是对一些容易上访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随便找个理由就发还下去。导致随意发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的制度设计中没有一条对发还错了的案件怎么处罚的规定。

  对策:

  1、加强学习,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

  2、加强调研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减少认识上的分歧,保持上下级法院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3、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与撤诉率,最大限度降低裁判率。

  4、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提高服判息诉率。

  5、合理的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合议庭及审判委员的作用。

  6、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减少因裁判文书辩法析理不透彻、逻辑不严密、论证不充分以及漏审、漏判等文书质量问题引起的上诉发改。

  7、要严格责任,各负其责。主审人把好事实关,合议庭把好评议关,庭长把好文书质量关,主管院长把好签发关,审判委员会把好重大、疑难案件关。

  8、杜绝片面追求结案率,忽视案件质量的情况,要把每位法官发改案件数量与所办案件数量结合起来评比,纳入每位法官的绩效考评之中。

  9、建立发改案件评析、指导制度。对于发改案件不能只是承办人、所在庭知晓,应当以案例指导的形式让全体法官引以为戒。

  10、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确因一审实体及程序有问题发改的案件,要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包括签发人都要给予相应的纪律追究。当然对于错误发还改判的,也要追究二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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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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